第二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周恩来纪念地(简称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纪念地是指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周恩来纪念馆。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纪念地外周恩来纪念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等。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