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兴建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居家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