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