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