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收集证据,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提起公益诉讼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在诉讼中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