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增加抽查检验频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