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与商户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消费者直接要求商户赔付未果的前提下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