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协同监管,推动解决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统计调查等工作,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粮食和储备、药品监管、气象、国防动员、通信管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