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第十八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服务价格等内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