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的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