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