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健全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工作中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重大事项。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作,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落实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具体要求。

轨道交通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属地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沿线相关的护路护线联防和安全保护区管理、沿线环境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将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