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轨道交通设施内的报警、灭火、逃生、防洪、防汛、防爆、救援、应急广播、紧急疏散照明等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统筹规范设置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列车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的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