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应当依法设立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提示、警示标志。

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作业可能跨越、触及或者扰动轨道交通线路,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同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