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