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