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驾驶应当注册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