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