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