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