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