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七节 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市貌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对轮胎进行冲洗,并按照规定封闭、苫盖,平槽装载,不得沿途溢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