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