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一)进行宣传、咨询、餐饮服务及兜售物品等各类摆摊设点经营活动;(二)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三)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