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宣传、咨询、餐饮服务及兜售物品等各类摆摊设点经营活动;

(二)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