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对建(构)筑物外墙、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依附城市建(构)筑物设置的油烟排放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构)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外形、色彩不破坏建(构)筑物主体风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