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历史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临街建(构)筑物立面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