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监测网络,实现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