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