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