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