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