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城市更新相关财政资金,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资融资机制,创新市场化投资融资模式,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完善居民出资分担机制,拓宽城市更新资金渠道。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