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库和国债、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