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实施需要,优化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规则,建立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快速审批等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建设许可的豁免清单或者告知承诺清单。

对工作体量大、项目周期长或者涉及主体多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打包立项审批、分子项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