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