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