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