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供水水量与水质并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推进分质分类供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及其它用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