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一切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