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并结合城市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城市供水水源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保证城市供水需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