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