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对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