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各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营商环境目标和考核体系,指导、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开展对营商环境问题的转办、协调、督办等活动,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办事处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提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改革措施,依职权解决营商环境问题,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