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本市推进“拿地即可开工”,深化“标准地”和“土地超市”制度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采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向市场主体公开供应土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预留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