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涉税鉴证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专业或者代理报关企业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