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罚款、收费的;

(三)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