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