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