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开采期间采矿权人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