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八条有效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的,采矿权的期限最长为三十年;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采矿权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的期限最长为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