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开采方案,报原采矿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开采作业。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作业;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采矿权出让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