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