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由业主代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